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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州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5号-7号泊位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8-09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州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5号-7号泊位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评〔2024〕45号

福建青拓物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州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5号-7号泊位扩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304-350000-04- 01-307630,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改建扩建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23〕1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5号-7号泊位扩能改造工程核准的批复》(闽发改网审交通函〔2024〕37号)《福建省福州港口发展中心关于福州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5-7号泊位新增货种的意见》(闽福州港建设〔2024〕9号),项目进行扩能改造后泊位性质、功能、规模(港口文件)未发生重大变动。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福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福州港总体规划(203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本工程项目位于福安市湾坞镇上洋村前海域,在原有的5号-7号码头基础上进行扩能改造并新增货种,不新增填海造地、透水构筑物用海面积,仅对停泊水域、回旋水域宽度进行调整。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为:维持通用泊位性质不变,将既有福州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5号-7号万吨级泊位改造提升至2万吨级,满足2艘2万吨级船舶同时靠泊,并满足1000吨级至2万吨级不同船型组合靠泊要求,配套建设相关岸电系统。装卸货种新增新能源矿卡以及新能源矿卡配套电池组,年吞吐量由360万吨提升至390万吨,设计年通过能力由413万吨提升至448万吨。项目总投资889.2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项目扩能改造后新增的生活、生产废水仍依托原项目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后接入湾坞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你公司应提请当地政府建设配套污水管网,确保废水进入湾坞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

加强废气排放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5号泊位散货装船机和2#转运楼装卸、运输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收尘器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二级标准要求后通过不低于25.5m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合理布设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安装减振垫等隔声措施,有效降低噪声,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

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一般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贮存,及时清运;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法》要求。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开展锂电池专项安全评价,严格按照《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进行锂电池的运输管理,制定专门的锂电池装卸措施;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设施目录>的通知》、《港口安全设施分类与编码》(JT/T 1490-2024)等要求建设相关配套设施;按照《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 451-2017)中溢油应急防范的要求,认真落实相关溢油应急设备的配备要求。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安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其他要求仍按《宁德市环保局关于福州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5#、6#、7#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市环监﹝2013﹞59号)《宁德市环保局关于福州港白马港区湾坞作业区5#泊位变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宁环评﹝2018﹞1号)要求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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