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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朝(福建)锂业有限公司锂电池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5-08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环朝(福建)锂业有限公司锂电池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评〔2024〕19号

环朝(福建)锂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环朝(福建)锂业有限公司锂电池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211-350922-04-01-611761,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古田县大甲工业集中区总体发展规划(2021- 2035)》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古田县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宁德市古田县大甲工业园区33号,总用地面积16805平方米,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锂电池梯次利用和拆解系统(设1条退役锂动力电池包梯次利用生产线和电池包拆解生产线),年梯次利用退役锂电池1万吨;二期建设锂电池资源回收利用系统(设1条磷酸铁锂电池碳化热解破碎分选生产线、1条三元锂电池碳化热解破碎分选生产线、1条锂电池负极片破碎分选生产线),年处理废旧锂电池2万吨、锂电池负极片3万吨。配套建设废气处理、废水处理、噪声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等环保设施。项目总投资8641.03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53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机械和车辆冲洗等生产废水,通过油水分离器和临时沉沙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其中氨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进入古田县大甲镇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项目放电池废水经“沉淀+压滤”处理后回用于放电池,不外排;清洗工序、循环冷却系统及碱液喷淋塔定期排放的废水经“絮凝沉淀+过滤+反渗透膜”处理后分别回用于放电池补充用水、循环冷却水及碱液喷淋塔用水,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沉淀+过滤”处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系统补水,不外排。回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表1水质指标。厂区内生产废水管网建设应落实“明管化”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加强施工期废气排放治理。施工期选用环保型油漆及先进的喷涂设备,减少漆雾的飞散量;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加强废气有组织排放管理。运营期原料贮存区域废气和放电废气收集后经“二级串联三层碱液喷淋塔+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后(其中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2排放标准值),通过1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含电解液电池无氧撕碎废气和热解烟气经“金属膜除尘器+二次焚烧+脉冲袋式除尘+二级串联三层碱液喷淋塔+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排放浓度限值后(其中炭黑、挥发性有机物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通过1根不低于25米高排气筒排放;单独活性炭吸附设施应采取两级串联处理方式,确保废气得到有效处理,原料贮存和放电废气治理设施中活性炭3个月更换一次,热解烟气治理设施中活性炭每18天更换一次,并加强跟踪监测,根据活性炭碘值、填装量情况,适时调整活性炭更换频率;项目磷酸铁锂电池碳化热解破碎生产线、三元锂电池碳化热解破碎生产线、锂电池负极片破碎分选生产线的破碎、分选、筛分、风选、出料等工序粉尘,经各自生产线上的配套的脉冲袋式除尘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后,分别通过3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排放。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落实“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原则规范设置排污口。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运营期项目应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捕集效率,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要求,厂房外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其中相邻园区交通次干道一侧厂界执行4类区标准要求)。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设备安装、管道焊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焊接材料和运营期产生的废金属、废塑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合理处置;施工期安装过程产生的废油、废油漆、废油漆桶、防锈漆桶和运营期产生的蒸发结晶盐、废线路板、废活性炭、放电池沉淀压滤渣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应根据可能产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的各项途径进行有效预防,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治。项目破损电池存储区、磷酸铁锂电池资源回收利用生产线、三元锂电池资源回收利用生产线、盐水放电区、初期雨水池、废气喷淋废水循环水池、污水处理系统、危险废物暂存间地面等生产单元应严格按照重点污染防治区的要求采取防渗、防泄漏、防溢流、防腐蚀等措施,以防止“跑、冒、滴、漏”情况发生。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项目应建设不小于65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不小于100立方米初期雨水池,确保事故废水不外排。

四、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一期工程挥发性有机物0.009吨/年;二期工程建成后全厂二氧化硫0.014吨/年、氮氧化物11.95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8.415吨/年。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不属于省级工业园区,不处于县级城市建成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1.2倍购买,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所需申购的总量无行业和地区限制。你公司应在项目正式投产前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二氧化硫0.017吨/年、氮氧化物14.341吨/年。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所,按照环境监测计划要求定期开展污染物跟踪监测;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古田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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