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规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优化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31 发布人:宁德市人民政府公报
宁政办〔202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落实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健全环境网格监管体系,完善城乡生态环境问题的群防群控、共管共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优化提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优化提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城乡生态环境问题的群防群控、共管共治,扎实推进生态振兴战略,根据《福建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办〔2017〕69号)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整改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在现有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环保网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生态功能、环境敏感度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整改任务,进一步充实监管力量、分解重点任务,统筹实施生态共治巡查;充分运用网格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完善发现问题、流转交办、协调联动、研判预警、督查考核的运行机制,实化网格监管功能,切实打通环境监管的“神经末梢”。
二、监管力量
各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要求,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监管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环境质量管理职责,负责推动本辖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辖区人口数量、排污企业数量、流域面积、生态环保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充实环保办人员力量,统筹调剂专职负责人员。同时,整合各类网格化巡查资源,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监管模式。如:
(一)优化整合专(兼)职网格员队伍。按照同类兼职、减员增效的原则,聘用4-8名专(兼)职生态环境网格员,提高津补贴,提升服务实效;
(二)引进第三方社会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日常监督管理,依托农村保洁等市场化运营主体,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巡查队伍。
三、监管任务
城乡社区网格生态环境监管任务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并根据辖区各类网格员配置情况,统筹实施生态共治巡查。
(一)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点位巡查。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和信访投诉件所在的网格开展巡查,对中央生态环境督察未完成整改问题、未销号信访件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及时记录现场巡查、配合责任部门检查情况,对违法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制止、及时向上级网格报告并配合依法处置。
(二)人居环境问题巡查。对河道、公路及垃圾收集点开展巡查,防止垃圾在河道两侧、公路两侧散落、堆积,禁止焚烧垃圾。以房前屋后河塘沟渠、排水沟等为重点,规范生活污水排放,清理水域漂浮物。加强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巡查,督促业主按要求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等设施。宣传引导群众自觉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源头减少垃圾乱丢乱扔、污水乱泼乱倒、粪污随地排放等影响人居环境的现象和不文明行为。
(三)大气污染源巡查。重点巡查各县(市、区)主城区、工业园区所在乡(镇、街道)。及时制止焚烧垃圾、枯枝落叶和其他造成黑烟、恶臭污染的行为;督促建筑工地落实施工围挡、物料覆盖、车辆冲洗、道路洒水、场地硬化等扬尘控制措施;协助开展城市大气环境管理工作,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四)水生态环境巡查。对辖区内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区域开展巡查工作,根据管理需求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每月组织一定频次的巡查,检查保护区内污染源和保护设施情况;协助开展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执行情况检查;对河道与河面开展巡查,及时清理河面垃圾、水葫芦等漂浮物,对发现的违法排污口或水质异常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依法处置。
(五)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加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展巡查工作,及时主动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建设、施工环境影响、违法排污行为和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生态环境网格员日常了解、常态巡查、自治监督和及时制止的作用。
(六)环境信访矛盾化解。对所辖网格环境信访投诉事件进行初步核实,配合责任部门开展调查了解、妥善协调处理。对群众通过有关网络平台“随手拍”功能反映的“身边的污染”,要积极调处、及时反馈,不断提高环境服务水平,提升群众对良好环境的获得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考虑、整合资源,研究制定辖区城乡社区生态环境网格监管人员设置方案,有效落实生态环境各项监管任务,推动生态环境问题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通过购买服务或者发放津贴等方式保障城乡社区环境网格员的工资(专职)、津贴(兼职),并为网格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和劳动保障用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
(二)细化监管任务。各县级生态环境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责协助城乡社区网格梳理辖区内的监管任务、巡查内容,确保工作任务明确、管理边界清晰。积极组织开展网格监管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强化考核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把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城乡社区环境网格员未按相关要求开展巡查,致使突出问题未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视情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告诫、通报、扣减工资或津贴、解聘等处分措施。
(四)完善信息平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可充分发挥网格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作用,不断完善环保网格化信息系统建设,拓展信息系统功能。各地城乡社区自行开发建设的网格化应用应当与省、市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便于网格员开展工作,提高监管与处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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