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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5年本)》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4       发布人: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经请示省政府,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同)的建设项目和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按照《目录》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二、除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仅可将无需开展专项评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重点流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和重点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加强敏感区域(流域、海域)、敏感行业的源头防控。推广应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打造更加优质的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环评审批服务,切实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和质量,以更优的环境要素保障助力高质量发展。

四、《目录》确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审批,不得越权审批、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审批。

五、本通知施行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受理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继续办理审批手续。

六、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8号)同步废止。本通知印发之后,如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目录(2025年本)

一、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具体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目录为准):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建设项目

1.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2.能源和资源开发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煤炭开采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3.交通运输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4.制造业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造纸:南平、三明辖区的新建、扩大制浆能力的扩建植物制浆项目。

印染:南平、三明辖区的新建、扩大印染能力的扩建印染项目。

合成革及人造革:南平、三明辖区的新建、扩大制革能力的扩建合成革及人造革项目(水性合成革除外)。

5.海洋

围填海工程:全部项目。

6.核与辐射

放射性同位素:全部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射线装置:全部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全部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220千伏及以下除外)。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7.环境治理业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单独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

8.研究和试验发展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二)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外的其他所有建设项目

注:1.本《目录》施行前已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依法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按照新审批权限办理。

  2.未注明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性质根据发改、工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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