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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6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各县级生态环境局,局机关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宁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和规范我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国家和我省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以及《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DB35/T 1792-2018),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对监管对象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的行为。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对非市场主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坚持市级统筹协调、本部门与跨部门监管、行政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坚持目标导向、计划统筹、精准规范,加强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等,组织实施本部门、跨部门和受上级部门委托“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县级生态环境局参照制定本部门“两单两库一指引”等,组织组织实施本部门、跨部门和受上级部门委托“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式主要分为:本部门随机抽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

本部门随机抽查是指生态环境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抽查工作全过程。

跨部门联合抽查是指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实施、其他部门配合参与的抽查工作全过程。由其他部门牵头实施、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参与的,应遵照有关牵头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定单建库与随机抽取

第一节  定单建库

第六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的监管事项,凡是涉及生态环境监管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应纳入随机抽查事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

(二)生态环境部、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者重点工作部署的;

(三)被投诉举报涉嫌或履职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的;

(四)突发性环境事件的;

(五)辐射安全检查的;

(六)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的;

(七)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八)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

(九)其他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针对性检查的。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随机抽查事项及前款规定事项范畴内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不得擅自对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水、大气、土壤、生态、行政审批、监测科技、执法等相关业务机构在开展下列事项检查时,应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随机抽查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抽查对象按规范要求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碳排放情况;

(二)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五)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六)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

(七)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

(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度报告落实情况;

(九)辐射安全情况;

(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十一)环境安全隐患情况;

(十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十三)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环评单位数据、报告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

(十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情况;

(十五)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核及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第八条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互联网+监管”要求,按照第七条规定随机抽查事项,制定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1)。

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为全市生态环境年度随机抽查通用事项清单和本部门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在每年1月31日前制定并发布本部门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的跨部门联合抽查,应会同其他参与部门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年度事项清单(附件2)。其中,涉及本部门抽查事项一般在本部门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

跨部门联合抽查年度事项清单分为跨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通用事项清单和跨部门联合抽查年度本级事项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在跨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通用事项清单制定发布后,按照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制定并发布跨部门联合抽查本级事项清单。

第十条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和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对应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指引(附件3)。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分为全市生态环境年度随机抽查通用工作指引和本部门年度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市级生态环境局结合执法实际需要,增补或细化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检查要素,在本部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通用工作指引制定后及时制定本部门年度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辖区内各层级的检查对象名录库(附件4)。

检查对象名录库分成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等3个子库,主要包括:检查对象分布区域、行业产业类型、项目建设情况、排放污染物类型、生产规模、生产周期特点、在线监控类型、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等。市生态环境局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调整。

重点监管对象,包括重点排污单位、辖区内因敏感因素需要参照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的、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警示的排污单位及其他规定应纳入重点监管的。

特殊监管对象,包括国省市挂牌督办、未交帐销号中央环保督察重点信访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不良的排污单位、被媒体曝光或群众反复投诉强烈的、两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及其他规定应纳入特殊监管对象的。

一般监管对象,包括未列入重点、特殊的其他检查对象;列入正面清单的重点排污单位,可根据企业守法情况调整为一般监管对象管理。

名录库根据检查对象新设、注销、变更的存续变动和停工停产以及问题整改等情况,可每季度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综合考虑执法层级、区域及交叉执法需要等因素,按所在区域、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建立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人员构成的检查人员名录库(附件5)。名录库根据人员岗位调整情况,每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有条件的生态环境部门还可结合执法实际需要,在专业性强的领域建立辅助执法检查专家库,吸收监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专技人员等参与组建,提供必要的辅助检查作用。

第二节  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具体实施随机检查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和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等情况,结合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每年3月15日前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附件6)。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分为本部门年度随机抽查和跨部门年度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其中,跨部门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参与执法部门共同确定,并考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检查完成。

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检查对象范围、随机抽查事项和比例等内容,但不得公开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具体实施随机检查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采取线上抽取或现场抽取等方式,每季度不少于1次分别从检查对象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进行随机匹配;记录现场抽取全过程,形成相关资料并保存归档。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替换;确因执法检查人员出差等特殊情况需要替换的,自名单选出之日起5日内,再次随机抽取产生替换的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替换抽取原则上不超过1次。

第十五条 具体实施随机检查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检查人员数量、区域面积、污染源数量、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等情况,结合日常执法监管实际,按照以下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原则,分级分类确定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等三类的抽查比例和频次:

(一)重点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内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生态环境局每季度至少对本辖区25%的重点监管对象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检查对象进行一遍检查。

(二)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市生态环境局至少按照2:1(参与抽查执法人员数量除以抽查对象数量)的比例确定季度被列入特殊监管对象排污单位数量。县级生态环境局应当每年对辖区内所有特殊监管对象进行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当开展每半年不少于1次全覆盖检查。

(三)一般监管对象最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至少按照1:5的比例(参与抽查执法人员数量除以抽查对象数量)确定本级行政区域的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辖区面积较大、污染源分散的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

各县级生态环境局在抽取被检查对象时,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避免重复检查。

被列入正面清单的一般监管对象,且同一年度中已被随机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的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象及抽查比例和频次,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参与执法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共同确定并抽取。

第十六条 具体实施随机检查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每个随机抽查事项的专业性特点,从检查人员名录库的相应或相近的业务机构及业务类型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保证每个事项不少于1人,其他检查人员随机抽取产生。

实施跨部门联合抽查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参与部门各自从本部门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保证每个事项不少于1人。

抽取产生的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并随机抽取产生替补人员。辅助检查专家抽取可参照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方式。

第三章  实施检查与后续处理

第十七条 具体实施随机检查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执法监管层级、检查人员数量、检查对象地域分布等情况,组建现场检查组,每个检查组不少于2人。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对象污染防治情况、经营方式和执法实际需要等确定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对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上级交办、在非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环境违法问题,一般采取现场检查方式;对具备污染源自动监控等非现场执法条件,已开展污染防治绩效和环境违法风险评估、污染防治水平高、稳定达标排放、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为良好以上等列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检查对象,可采取非现场检查方式;对污染源排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评估、整改措施跟踪等专业性强的事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检查方式,其出具专业检查、监测等报告作为检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应按照明确的检查事项及执法规范要求,通过查阅材料、查看现场、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重要的执法过程,但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核查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本部门随机抽查记录表和跨部门联合抽查记录表(附件7、附件8),并经检查人员、检查对象或第三方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并上传监管平台;其他检查材料确须封存带回核查的,检查组应逐项清点材料,并与检查对象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检查组应综合分析检查对象自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委托第三方检查等各方面情况,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填写检查结果表(附件9)。

具体实施随机检查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统一汇总各检查组提交检查结果,在检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告知检查对象本次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检查结果一经公开不得擅自更改;检查过程中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具体实施随机检查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检查产生的有关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或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信息公开的,视为未完成检查。

具体实施随机检查任务的生态环境部门对检查结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组织对复查申请进行复查,并反馈复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分别在每年6月30日、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本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执法档案管理要求,将本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两单两库一指引”、现场检查执法文书、检查结果、违法违规情形处理等各项材料装订成册统一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法律法规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结果运用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环境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将随机执法检查结果作为检查对象的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失信修复等重要依据。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将检查结果及时推送相关部门,作为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分类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考量。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的基本手段,加强与信用监管、智能监管、重点监管相结合,推动与投诉举报、案件线索核查、专项整治和网络监测、生态云大数据分析运用等监管方式相互补充、相互衔接。

第二十三条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在省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强对随机执法检查结果的统计整理,并应用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手段进行数据监测、挖掘和比对,掌握生态环境违法活动特征,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被抽查对象的环境信用评价等级,适当调整随机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实行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检查对象,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的检查对象,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检查对象,列为重点或特殊监管对象,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四条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时应当公正公开,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志愿者、媒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参与。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查人员,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现场随机检查前,应对抽查对象采取保密措施;对违反保密制度的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调离执法岗位、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各县级生态环境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结合执法稽查工作,每年定期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应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成效纳入本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评比,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加分褒奖;对未完成任务、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予以扣分批评,并依法依规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非市场主体”,是指市场主体以外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包括事业单位、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调整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宁市环〔202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本部门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跨部门年度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3.本年度随机抽查工作指引

4.检查对象名录库

5.检查人员名录库

6.本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7.本部门抽查记录表

8.跨部门联合抽查记录表

9.检查结果表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局http://www.ningde.gov.cn/zwgk/zdxxgk/hjbhxx/zccs/202208/t20220804_16492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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