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要闻
以案释法︱屏南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屏南生态环境局对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2023年度自行监测报告和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对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的内容,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缺少对废气监测项目苯和废水的监测方案,2023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有机废气排放口开展苯、甲苯、二甲苯等指标自行监测,也未对废水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屏南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处罚,处罚款2.54万元。
三、案件启示
(一)排污许可制度作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其执行力度与效果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的改善。其有效实施离不开排污单位的自觉遵守和积极配合,本案办理严厉打击了自行监测过程敷衍了事行为,提醒各排污单位要时刻绷紧环保这根弦,切实履行好自身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二)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并非一劳永逸,而是应当将其视为承担环保责任的新起点。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污染物自行监测相关要求,依法依规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备查,并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本案办理中执法人员调阅自行监测报告时发现部分行业特征污染指标缺失后,立即逐条逐项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认真梳理找出缺项内容,最终发现该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通过本案也警醒了各排污单位要加强严格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意识,消除全权依赖第三方公司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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