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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效机制 推进扬尘治理 ——《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7       来源: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近年来,随着宁德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施工、道路运输、工业生产、物料堆存、房屋拆除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人民群众对呼吸清新空气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由于上位法对扬尘污染监管部分职能、具体防治措施等方面的规定较为宏观,我市在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也存在执法主体不够清晰、职能交叉、防治措施不够明确等问题。因此,制定《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地方立法为防治扬尘污染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既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我市扬尘污染防治突出问题、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有力抓手,是群众所盼、民生所系。

《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于2024年7月24日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五章三十九条,主要的亮点和特色为:

一是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确保监管责任落到实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行政、港口管理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是设立重点扬尘污染源制度,突出监管重点和源头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颗粒物污染的监测和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应当定期评估,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根据我市扬尘污染防治需要,填补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法律空白。对建设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等行为,城市道路保洁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绿化施工单位、养护作业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措施的,规定相应法律责任,填补上位法空白,增强了《条例》的刚性与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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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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