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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创新实验室建设(一期)扩建一阶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3-20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德时代创新实验室建设(一期)扩建一阶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评〔2024〕11号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宁德时代创新实验室建设(一期)扩建一阶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312-350901-07-03-945782,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德市社会福利中心南侧地块内,主要建设规模和内容为:利用创新实验室建设(一期)已有资源,购置实验设备,形成原子级别研究的能力,新增能源器件科学与技术省创新实验室研发功能,新增研发和实验内容位于研发楼(R1部分、R2、R3)、工程楼(E1部分、E2、E3)和球差电镜实验楼,同时配备其他相应的功能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0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分流”的原则,配套建设雨污水收集系统,规范化建设排污口。生产废水经配套的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宁德市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阴极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总镍、总钴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3直接排放标准(总镍≤0.05mg/L,总钴≤0.1mg/L)。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污口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其中总镍、总钴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3直接排放标准(总镍≤0.05mg/L,总钴≤0.1mg/L)。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分别经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宁德市东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指标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3)B等级标准。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

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及相应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加强各类废气的有效收集和处理,按照产排污环节配备相应可行的污染防治设施,并规范化建设各个排气筒,排气筒高度按《报告表》中提出的要求执行,排气筒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规范的采样平台、采样孔。

R1研发实验楼新增实验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R2和R3研发实验楼产生的实验废气经“静电除油+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工程实验楼中太阳能极片制备实验和硬壳电芯制备实验产生的废气经“除尘、除油+RTO装置”处理后排放;太阳能光伏研发实验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N1负极材料开发、太阳能材料合成实验、非水性粘结剂合成实验和水性粘结剂合成产生的废气经“除尘+碱洗(含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采取活性炭吸附的处理工艺应根据活性炭碘值、填装量情况及时更换活性炭,以确保活性炭吸附的有效性。

实验废气有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氮氧化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表6浓度限值;甲苯、二甲苯、丙烯腈,RTO燃烧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浓度值、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和表3中排放限值。工程实验楼极片焚烧塔产生的废气经“冷凝系统+脉冲布袋除尘器+碱洗塔+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废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UV装置”处理后排放,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表1恶臭污染物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锅炉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

(三)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做好《报告表》确定的防渗要求,加强对甲类仓、化学品间等重点区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

(五)优化产生噪声的设备选型和布局,并采取隔声、消声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运营期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的2、4类标准。

(六)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做好环境管理,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北区地块应急事故池容积不小于250立方米,Y地块事故应急池容积不小于280立方米。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应在项目正式投产前依法依规落实新增总量来源。本项目新增化学需氧量1.9676吨/年、氨氮0.197吨/年、挥发性有机物4.4522吨/年;扩建后实验室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为化学需氧量2.1496吨/年、氨氮0.215吨/年、二氧化硫0.9607吨/年、氮氧化物4.9682吨/年。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东侨分局负责。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局东侨分局、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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