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洁恩不锈钢深加工项目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3-20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洁恩不锈钢深加工项目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评〔2024〕10号
福建洁恩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建洁恩不锈钢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111-350925-07-01-470239,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原环评于2021年1月8日通过了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审批(宁周环监〔2021〕1号)。因项目生产工艺变动,新增了氨气大气污染物种类,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该变动属重大变动。项目变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周宁县国土空间规划成果。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变动可以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项目变动内容为:新增了光亮退火及超声波清洗工序;新增2套光亮退火炉和2套超声波清洗线,并配套液氨储存瓶;其余设施均利用现有工程。项目占地12000平方米,建设钢结构厂房1栋,包含冷拔区、冷轧区、退火区、机加工区、酸洗区等生产区,并配套相应的环保设施、给排水、供电公用设施,主要建设2条不锈钢无缝钢管的生产线,项目不锈钢无缝钢管年产能由10000吨调整至4000吨。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酸洗废水、去油废水、超声波清洗废水、喷淋废水通过厂区污水收集池收集后进入园区工业废水管网,纳入周宁县不锈钢深加工产业园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后回用于企业生产,不外排;冷却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厂区内生产废水管网建设应落实“明管化”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等级标准)后进入周宁县李墩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
(二)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项目应对可能产生地下水影响的各项途径进行有效预防,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并加强对废水及物料所经过的管道巡查,杜绝“跑、冒、滴、漏”等事故的发生,重点做好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输送管道、酸洗池、清洗池、危废暂存间等设施防渗处理,确保各项防渗措施得以落实,避免污染地下水。
(三)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
1.加强废气有组织排放管理。
(1)项目酸洗池和配酸池产生的酸雾经加药喷淋(黄烟去除剂)处理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2)轧机油雾经自带油雾过滤装置处理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3)天然气退火炉出口设置集气罩收集退火炉废气,与天然气燃烧废气一并经碱液喷淋+静电除尘处理达到《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附件2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4)光亮退火炉废气经水喷淋处理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2排放标准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5)金属抛光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后通过一根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
以上排气筒周围半径200米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等监测标准规范的具体要求,落实“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原则规范设置排污口。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2.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硝酸储罐、氢氟酸储罐大呼吸废气通过设置平衡管减少排放;小呼吸废气设置呼吸阀,并采用冷凝系统回收小呼吸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硝酸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4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氟化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油雾(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限值。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区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项目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其中废酸渣、去油废液、清洗废渣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福建省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 第23号)。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应在硝酸储罐、氢氟酸储罐罐区设置围堰,建设事故应急池,用于收集事故状态下的事故废水,防止物料泄漏和消防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在各路雨水管道和水事故应急池安装应急切换阀,确保事故期间的污废水可以有效进入事故应急池。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四、项目变动后全厂废气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0.0012吨/年、氮氧化物3.50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033吨/年。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在项目正式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所,按照环境监测计划要求定期开展污染物跟踪监测;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由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负责。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其他要求仍按宁周环监〔2021〕1号文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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