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环评审批 > 周宁县

周宁县

周宁县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周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2-12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周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宁环评〔2024〕75号

福建水投集团周宁水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周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2107-350925-04-01-258025,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书》结论,现对《报告书》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福建省宁德市赛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下流域综合规划》及规划环评、《霍童溪500平方公里以下流域综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符合《周宁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周宁县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分为一期、二期两个独立项目实施。其中,一期工程已批复正在实施。二期工程分为两个子项目,分别为规模化供水工程及单村供水改造工程。

规模化供水工程合计供水规模3.35万吨/天,主要包括改造规模以上水厂1座(深洋水厂2万吨/天),新建规模以上水厂4座(咸村水厂0.6万吨/天、泗桥水厂0.3万吨/天、纯池水厂0.3万吨/天、礼门水厂0.15万吨/天),新建输配水管网总长218.311公里。

单村供水改造工程设计总供水规模2350吨/天,涉及狮城镇、咸村镇、浦源镇、纯池镇、礼门乡、玛坑乡、泗桥乡7个乡镇,34个行政村共63处村级供水工程。

项目总投资约24170.44万元,环保投资331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纳入当地污水排放系统中;试压废水直接排放于附近的沟渠,围堰基坑排水及混凝土系统废水经沉砂池、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隔油处理后,废水回用于车辆、设备冲击或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涉水工程施工时应选择在枯水期实施,临时围堰形成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围堰应合理设置填筑位置、施工进度、抛填或拆除方式。运营期各供水分区净水厂排泥废水及滤池反冲洗水收集至污泥沉淀池后,上清液回用作源水;化验室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标准后,用于周边农田或林地浇灌,不外排。新建塘坝工程设置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并按要求泄放生态流量。

(二)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生产废水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当地村镇污水收集系统。运营期在加氯加药系统,以及相应的输送管道做好防渗设计,管阀连接处做好密闭等相关措施,降低或防止污染物跑、冒、滴、漏,将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事故降到最低程度;风险物质、危险废物暂存区域,应做好地面防腐防渗设计,设置液体泄漏收集装置;开展污水处理设施、加氯加药间及危险废物暂存间等的地面破损观察或检查和维护,对突发的污染物泄漏事故编制应急预案,并对事故能够迅速应对和处理。

(三)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定期洒水抑尘、施工围挡喷雾、各个施工场地设置洗车平台,车辆驶离工地前,应在洗车平台清洗轮胎及车身。

(四)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产生噪声的设备选型和布局。施工期将施工设备尽量设置离敏感目标较远的位置,并采取施工围挡等降噪措施;高噪声作业避开午间、夜间休息时段。运营期净水厂及泵站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设备基础减震、隔声,风机消声、软连接等降噪措施,应尽量将泵房布置在厂区中部,所有净水设备和水泵尽量布置在室内或水下,并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各水厂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排放限值。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施工期弃土弃渣部分回填和利用,其余及时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建筑垃圾运往周宁县指定建筑废料堆放点堆放,施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置。运营期各净水厂产生的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机修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化验室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委托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不得随意丢弃。各净水厂排泥水经污泥沉淀池浓缩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原水处理,污泥沉淀池底泥由罐车定期清运至周宁县新区水厂脱水处理。应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 第23号)。

(六)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施工期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确定用地范围。临时占地应尽量减少占用现有植被或农田。施工结束时,临时占地应及时恢复其原始功能或植被恢复。项目弃土石进行合理利用,多余的弃渣全部运至指定弃渣场,严禁随意堆置。填方施工时,尽量做到先筑挡土墙,随挖、随运、随压,减少水土流失及影响周边其他用地。涉水工程施工围堰尽量选择枯水期进行,采取围堰导流形式;围堰填筑前驱离拟围堰区域内的鱼类。运营期各取水口按设计方案及规模引水,禁止超额引水;加强人员环保宣传,禁止捕猎野生动物。

(七)加强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施工期应加强施工作业的规范化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严禁跨越生态红线及基本农田施工;临生态红线及基本农田一侧设置围挡,避免在施工作业范围以外进行各类施工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不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基本农田内设置施工便道、临时堆土场、表土堆场、施工场地、弃渣场等临时工程。施工作业时施工材料堆放场地尽量避开林区,施工管线尽可能沿路铺设,避免占用生态公益林内的植被。

(八)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完善的化学品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专人负责;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次氯酸钠储存区围堰;制定项目应急预案体系,配备应急桶、铲子、沙子等应急物资;对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供水区,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九)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建成后,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相关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尚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结合水源地实际,在工程供水前划定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范围。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建设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周宁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免责声明:宁德企业环境信息自主公开网(披露平台),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或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可通过本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环评信息公开、公参公示和全本公开,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配套文件中的网络平台要求。在本平台公示有关信息和内容,由发布单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