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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霞浦海上风电场B区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14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霞浦海上风电场B区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评〔2024〕62号

霞浦闽东海上风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宁德霞浦海上风电场B区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代码:2405-350900-04-01-410085,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及技术审查会专家组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霞浦县自然资源局出具了《关于宁德霞浦海上风电场B区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路径方案的答复意见函》(霞自然资函〔2024〕185号认为该项目塔基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占用基本农田。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建省霞浦县长春镇、松城街道,新建220千伏单回架空线路17.80km,新建220千伏电缆0.25km;改造岚后220kV变电站220千伏东冲集控站间隔。项目总投资5459万元,环保投资98.6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穿越并占用生态公益林段,应严格落实《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在取得有关部分合法手续前不得随意占用和砍伐林木。

(二)严格控制施工临时占地范围,施工便道应利用现有道路、施工占地表土剥离后应单独妥善保存,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植被。加强施工管理和施工人员环保宣传教育、严格施工行为规范,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猎动物的行为。

(三)进一步优化线路路径,尽量远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尽量避开雨季,施工废水收集处理后,不外排。塔基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和植被破坏,对施工裸露地表采取设置截排水沟、苫盖等临时拦挡和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造成的水体污染。严禁在水体附近冲洗含油器械及车辆。

(四)优化施工布局,施工期间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降噪隔振措施。优化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施工期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优化线路设计,线路架空高度应满足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要求;线路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划定电力保护区,确保线路附近居住等场所电磁环境符合相应评价标准;线路塔杆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装置,做好附近居民的安全宣传。运营期项目周围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限值,居民区线路电场强度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为4000V/m,磁感应强度控制限值为100µT,非居民区(架空输电线路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场所)电场强度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为10kV/m。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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