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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霞浦三沙LNG储配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0-23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霞浦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霞浦三沙LNG储配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202-350921-04-01-801886,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要求,选址符合《霞浦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和《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提出的要求后,该项目所产生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霞浦县三沙陇头工业园区12号地块,总用地面积8017.37m2。建设LNG储配站,站内设施包括卸车区、储罐区、气化调压区、消防水池及生产辅助用房。项目总投资为35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5.5万元。

该项目《报告表》未经我局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其违法行为已由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进行了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原则,配套建设雨污水收集系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至霞浦县台水中心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运营期排放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非正常工况下排放的臭气浓度(四氢噻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中的标准值。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要求。

(四)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产生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和处置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废滤芯、废树脂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外运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在厂区雨水总排口设置集水井,并设置切断装置,防止事故废水外排;并配备应急潜污泵及输水软管,发生事故时将雨水集水井内收集事故废水抽至储罐围堰池内暂存,防止事故废水外排,满足本项目最大事故水量要求,事故应急池容积不小于30m3。

四、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VOCs:0.008418t/a,从《霞浦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储福建天发革业有限公司等企业VOCs排污权的通知》(霞政文〔2019〕65号)收储的中心加油站关停产生的VOCs排污权指标中调剂解决。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做好验收。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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