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鼎龙安店下化工园220千伏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9-30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鼎龙安店下化工园220千伏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评〔2024〕55号
福建福鼎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福鼎龙安店下化工园220千伏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207-350900-04-01-665287,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宁德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项目开展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论证,并经福鼎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项目选址符合《福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福鼎市点头镇、白琳镇及店下镇,项目起于已建500kV棠园变,终止于220kV树亚Ⅱ回线路改接点,新建线路路径总长23.0公里,其中双回路路径长20.5公里(预留远期1回),单回线路路径长2.5公里,本工程棠园变进线段与已建220千伏棠园变-新能源I回路线路同塔建设,需补架设导地线约0.21公里,重新紧放线3.6公里。项目总投资10369万元,环保投资16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项目设计阶段应按照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选线方案,尽量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项目穿越生态保护红线段,应严格落实优先保护单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生态红线的生态功能和用途。料场、牵引场和张力场等临时施工场所不得设置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穿越并占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段,应严格落实《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要求。项目应在开工前取得用地、用林等相关合法手续。
(二)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施工场地,合理布置铁塔位置,将塔基布置在林木较少地区,避开大开大挖地段。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开雨季及秋季,应尽量避免夜间,并采取措施减轻施工噪声、灯光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加强施工人员宣传、管理,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为活动,减少施工作业对动植物生境的破坏,禁止捕猎野生动物。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得外排。项目施工应设置围挡,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向百步溪支流、康山溪支流等流域及汇水范围内排放施工固体废物,严禁在水域内清洗施工车辆和机械。塔基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和植被破坏,对施工裸露地表应采取设置截排水沟、苫盖等临时拦挡和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造成的水体污染。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现有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和物料运输的管理,施工场地应先行设置硬质围挡、喷淋设施,物料和渣土堆放场地应设置防风、防雨、防流失措施,施工物料、渣土运输车辆应进行封闭,防止遗撒。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施工布局,施工期间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降噪隔振措施。优化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夜间施工,错开施工机械作业时间,避免多台施工机械同时作业。施工期施工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六)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尽量采取综合利用的方式进行回用,不得随意堆放。运营期一般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
(七)优化线路设计,线路架空高度应满足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要求,即单回架空输电线路经过非居民区时,导线对地最低高度应不小于6.5m,经过居民区时,导线对地最低高度应不小于9.5m;双回架空输电线路经过非居民区时,导线对地最低高度应不小于6.5m,经过居民区时,导线对地最低高度应不小于12.0m,应避免跨越建筑物。线路建成后,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求,禁止在电力保护区内兴建其他建筑物,确保线路附近居住等场所电磁环境符合相应评价标准。线路塔杆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装置,做好附近居民的安全宣传。运营期项目周围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执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限值,居民区线路电场强度公众暴露控制限值为4000V/m,磁感应强度控制限值为100μT;非居民区(架空输电线路下的耕地、园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养殖水面、道路等场所)电场强度公众暴露控制限值为10kV/m。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宁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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