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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安市百川畅银新能源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02       发布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安市百川畅银新能源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报告的审查意见

宁市环排污权〔2024〕6号

福安市百川畅银新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报送的排污权核定报告、相关材料及《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 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转发排污权核定报告编制要点(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8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排污权核定报告进行了审查并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疑异的意见。现提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通过福建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购买取得排污权指标,2017年6月6日通过环评审批并开始生产,2023年9月27日项目关停。

二、经核定,该项目关停形成的二类可交易排污权为:二氧化硫0.2734吨/年,氮氧化物2.903吨/年。有效期为:2023年9月27日至2028年9月26日。该两项排污权指标为企业通过福建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有偿取得,均已使用,实际使用起止时间为:2017年6月6日至2023年9月27日。

三、你公司在进行排污权出让时,需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 号)规定,出让的排污权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限不足的应先行延续。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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